起重机安全运行十二项要求
一、起重机启动操作之前,应确认以下条件处于安全状态:
(1)所有控制器设计是否可以置于零位;
(2)吊车及作业区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疏散到安全区;
(3)起重机操作范围内是否有未清理的障碍物;
(4)起重机与其他设备或固定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大于0.5m
(5)电源断路保护装置设计是否进行加锁或有警示标牌;
(6)移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整场地,并将支腿固定牢固可靠。
二、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利用管理权限进行位置限制器停车;
(2)倒车制动;
(3)起重机操作期间的检查和维护;
(4)带负荷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负荷增加工作范围;
(5)吊物不得从人头计算顶上可以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6) 严格按照指令信号操作,无论谁发出紧急停止信号,都可须立即执行。
当起重负荷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时,或者当起重危险品(液态金属、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时,在起重前仔细检查制动器,并使用小高度、短行程试验起重,直到起重没有问题为止。
(7)起重机各部分及其负载和辅助器具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8)有下述基本情况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9)起重机的结构或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和损坏;
(10)起重机超载或有超载的可能性,起重机的重量不清晰、埋藏或冻结在地下、被其他物体压碎,而起重机在操作时不得倾斜;
(11)吊物未拴牢,或吊挂不稳,重物与吊索棱角间无缓冲;悬挂物上有人或漂浮物;
(12)作业活动场地环境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情况或指挥控制信号。
(13)运行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设置为零,并关闭总电源。 返工前,应检查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方可正常运行。
(1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较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调运管理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经济运行时间同步。吊运时,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技术研究人员和安全教育技术企业人员应在场指导。
(15)露天进行作业的轨道工程起重机,当风力作用大于6更时,应停止发展工作;当工作时间结束时,应锚定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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